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救灾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工作方案。
2、核查和上报灾情,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指导灾后重建和灾区生产自救。
3、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4、制定、完善和落实防灾减灾工作制度。
5、指导落实和实施孤残儿童、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政策。
6、监督管理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灾民救助程序
(一)救助对象
因灾在吃饭、穿衣、住房等方面有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
(二)救助程序
1、由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家庭人口数、年人均经济收入、需救助情况等基本资料。
2、(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
3、村(居)民委员会统一审查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乡(镇、街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建立需救助人员台帐,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县(市、行委)民政局。
5、县(市、行委)民政局根据乡(镇、街道)上报需救助人数,提出审批意见。
6、乡(镇、街道)在接到县(市、行委)民政局下拨的救助资金和物资后,及时发放到申请人手中,并填写救助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