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加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范救灾物资储备的组织分配、捐赠接受、调运发放、监督检查等具体事宜,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发挥其作用,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灾物资是政府用于解决灾民吃、穿、住方面的特殊物资,必须积极储备和严格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及业务行政科室是救灾物资的管理部门,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是民政部门救灾物资储备调运的管理工作机构,必须按照行政业务科室的安排负责做好责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接收、调运等工作。
第三条 应急救灾物资必须严格遵循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明确救灾物资标识,让受灾群众了解救灾物资的来源和数量以及分配使用情况。
生活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使用范围只限于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发放,不得平均分配和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
第四条 发放应急救灾物资时,要严格发放程序,公开物资来源、品种、数量和发放人员名单,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五条 救灾物资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府部门统一负责组织、接受、管理、分发。
第二章 救灾物资的组织、捐赠接受
第六条 救灾物资的组织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严格要求,注意数量、质量。国内外各界捐赠的各类物资,凡通过民政部门的,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统一接受,接受捐赠物资须开具统一收据。
第七条 救灾物资的接受、转运、仓储要严格手续,认真清点,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及时调运,保证安全。
第八条 救灾物资中带有意向性的捐赠物资,要请捐赠者注明具体要求,并尽量按照其意愿进行分配和运送,一般不得转做他用。非意愿性捐赠的救灾物资纳入计划,统一安排,重点解决重灾民。
第九条 捐赠者要求反馈捐赠物资使用情况及效益的,由收受捐赠物资的民政部门负责报送分配,发放、使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为应对特大突发性的自然灾害,民政部门要经常组织储备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
第三章 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
第十一条 在接受救灾物资时,要严格按照救灾物资管理要求,严格检验各类物资的规格、标准、等级、数量合格后方可清点(点件)入库,填写“入库单”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 救灾物资在存储期间,要做到定期盘点、倒仓和凉晒,确保物资保持安全存储。保持仓库的清洁,严防火灾、霉变、变质、鼠害、被盗等事故的发生。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应急物资,由承储单位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
第十三条 物资收发要逐项登记,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按储存物资分库、分品种设置,做到帐物相符。每月底主管领导和行政业务科室部报送当月救灾物资收、发、存报表。
第十四条 调出物资一律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出库。调出时由行政业务科室开据<救灾物资分配调拨单>,填写<救灾物资出库单>一式四联出库。发出的救灾物资必须与接受时的物资名称、品种、规格相一致;变质、发霉、缺斤少两的物资严禁出库。
第十五条 救灾物资仓库的接受、储存、发运环节中的费用由上级主管部门核拨,物资储备仓库不得向收货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各级民政局业务科室对使用者要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宣传教育,确保应急救灾物资的再次利用。
第十七条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救灾储备物资由当地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回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救灾储备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 凡需购买的救灾物资,由各级民政局根据灾情及各地的物资需求,统一编制购买计划,经本级财政局从救灾款中专款拨付。
第十九条 定期与财务会计核对帐目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 救灾物资在其组织接受、储备、管理、分发的过程中,凡中饱私囊、贪污受贿、收受回扣、挪做他用,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丢失或其它损失的,除追究当事人、领导人的个人行政责任外,酌情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失职、渎职等行为,致使严重影响救灾工作,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
第六章 代储物资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代储救灾物资严格按照《青海省省级救灾物资委托储备协议书 》进行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条方便食品、饮用水、药品等特殊物资,实行协议代储制。由各级民政部门与信誉好、有质量保证的生产厂家、经销商建立代储制并签订储备物资代储合同,在合同中必须明确代储物资的种类、品种、数量、地点、储存和更新时间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项内容。储备物资代储合同签订后须依法进行公证。
第二十五条 代储单位根据合同,做好储备物资的防火、防盗、防潮等项工作,并定期检查,确保储备物资的数量和质量。未经民政部门批准,代储单位不得动用储备物资、更换储备物资品种、虚报储备物资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物资储存地点。
第二十六条 代储单位根据代储物资的有效期实行定期更换,推陈出新。储备物资需要更新时,由代储单位向协议储备物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det365娱乐官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