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低保政策
(一)城乡低保对象界定范围:具有海西户籍的城市和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城乡低保标准
1、城市低保标准403元/月,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针对物价上涨,自2008年起对已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低保对象每户每月发放12元燃气补助。对于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长期卧床病人在发放保障金的基础上每月增发40元分类施保资金,60-69岁老年人和单亲家庭成员在发放保障金的基础上每月增发20元分类施保资金。同时,每年为城市低保家庭发放冬季取暖资金,发放标准为:三无人员每户1000元,一般低保家庭每户750元。
2、农村低保标准为4000元/年,根据低保家庭年人均收入进行据实补差。农村低保特殊人口补助每人每年补助200元。(特殊人口指农村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患病卧床不起一年以上人员、无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60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医疗救助政策
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后,民政医疗救助按照“基本医保→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报销流程进行操作,困难群众住院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不足5千元的,进入医疗救助程序,个人自负部分超过起付线5千元的,需先进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剩余部分再由医疗救助按政策报销。
1、医疗救助对象
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重点救助对象。经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孤儿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三)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城乡居民,即因病造成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
2、救助办法
(一)门诊医疗救助
特困供养对象每人每年补助360元,重点救助对象因恶性肿瘤需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肾透析(终末期肾病透析)。以及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和血友病等重大疾病,在门诊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以后,剩余部分给予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按100%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8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门诊救助限额1万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或合规医疗费给予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100%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6万元,其他救助对象给予80%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5万元。
(三)低收入救助对象住院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之外的城乡低收入居民,由于突发事件造成医疗费用较大的,在扣除自负部分及有关部门应报销的费用后,个人承担部分仍超过5000元 以上的合规医疗费,按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2万元。
(四)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或事故责任方赔付后,个人负担费用(含自费部分)仍然较大的(重点和低收入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年累计达到3万以上,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达到8万以上),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比例:重点和低收入救助对象个人承担费用年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部分,按60%给予救助,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个人负担费用累计超过8万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限额为10万元。 三、临时救助政策
临时救助对象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6个月确定,情况特殊的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对其中计算结果超过2万元的,通过按2万元进行救助,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四、五保供养政策
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和未满16周岁的农牧民:
(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稳定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包括现金和物资折价)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年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前三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70%,保证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牧民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