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州气象局预测,2016年冬季我州东部地区出现雪灾的风险度较高。其中:前冬,天峻地区有阶段性的短时积雪现象;后冬,我州大部有阶段性的积雪现象,其中,东部地区出现中度雪灾的风险较高。春季,东部地区有阶段性积雪现象。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的减灾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证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精细筹划今冬明春减灾救灾工作
切实提高对今冬明春防灾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牢固树立防严寒、防大灾、长期防灾的思想,尽快对今冬明春防灾减灾工作进行一次再研究、再部署、再检查、再落实。确保灾害应急有备、有序、有效进行。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救灾工作中的综合协调职能,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不断提高减灾救灾工作的组织能力和协作能力,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细化应急措施,扎实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确保遇有灾情“预案用得上,人员拉得出”。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天气变化实际,及时组织干部走村入户,认真调查了解,充分掌握实情,务必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确保不留死角。
二、严格落实值班制度,认真做好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值班制度,确保通讯畅通,及时获取各方有关突发自然灾害的信息,及时核查,上报灾情。一要落实好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灾情发生后,要科学准确、及时快速的报送灾情信息,确保重大灾情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州级。还没有启动乡镇一级“国家自然灾害灾情报送系统”和乡镇版、村级版手机报灾的地区要抓紧时间启动。二要加强与气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气象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灾害预警工作,及时收集降雪信息,发出灾害预警。三要积极与当地国土、水利、农业、统计、地震、气象等部门协调,及时做好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三、切实安排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要准确掌握农牧区群众的生活情况,妥善解决好受灾群众的生活问题。各地民政部门要以《青海省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试行)》、《青海省冬春生活救助指导标准(试行)》(青民发[2015]104号)和《海西州自然灾害的救助办法》(西政办[2015]126号)为指导,科学安排、精心组织、规范发放救灾款物。一要准确核定救助对象。严格执行“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程序,县级民政部门要以户为单位 建立受灾人员救助工作台帐,做到底数清、对象准、情况明、无死角。二要实施分类重点救助。要心系灾区,关心、关注弱势群体,落实防灾口粮、取暖、衣被等过冬物资储备,优先保证倒房重建户、受灾低保户、散居五保户、残疾人家庭等特殊困难人员的救助。三要制定救助标准。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结合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救灾款物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数等因素,科学制定本地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实施标准。四要及时发放救灾款物。救灾面粉运达后,要尽快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不得大量、长期储备。
四、严格执行物资储备规定,进一步规范物资储备库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物资安全。一要加强储备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对省级代储物资的接收、分配和使用账目进行年度盘点,代储物资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二要组织安全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本地救灾物资储备库定期进行 “防火、防盗、防潮、防霉变、防鼠”安全点验和仓储消防、监控等设施安全大检查,严防火灾和物资霉变等事故发生。三要规范物资使用。为安排受灾群众春节期间基本生活,确需动用省级代储救灾物资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厅审批后方可动用。各地民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下拨的救灾面粉适当储备,以应对突发性灾情或特殊情况的发生,但不能超过生产日期的6个月。四要坚持执行盘库制度。各级民政部门每月向上一级民政部门报储备物资接收、发放报表。各地每年年中和年底,定期对库存储备物资进行盘库,并将储备库储存情况总结在12月20前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五、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加强救灾款物及救灾粮发放管理
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积极协商有关部门,足额落实地方救灾配套资金。要在资金、物资、队伍、装备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适情增加物资储备品种,确保适应救灾应急工作的需要。各地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管好、用好救灾款物,把有限的救灾款物用到最需要救助的受灾群众身上。同时,要加大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提高救灾款物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杜绝挤占、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等违法违规事件发生。
请各地务必于每月18日前将减灾救灾工作安排部署及进展情况上报州民政局救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