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帮扶工作的通知》(青民发【2016】100号)精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帮扶关爱工作,有效解决农村留守儿存在的监护、就学、户籍、残疾、患病、生活困难等问题。现就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帮扶关爱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力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帮扶关爱工作
今年上半年,我州各地民政、教育、公安部门按照省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开展青海省农村“三留守”人员摸底排查工作的通知》(青民发【2016】37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农村“三留守”人员摸底排查工作,建立了州、县(行委)、乡(镇)、村四级农村留守儿童和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排查基础性台账档案。各地的台帐中详细反映了各地农村留守儿童辍学、未登记户籍、无人监护、父或母无监护能力、残疾、患病、生活等情况。部分农村留守儿童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存在上学、监护、户籍等诸多困难和问题,认真解决这些问题,是落实党和国家惠民政策、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民政、教育、公安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实行主管局长负责制,对本地区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再一次进行调查统计,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职责以及青民发(2016)100号文件规定和要求,从低保救助、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精准扶贫、教育、户籍、监护等方面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且建立发现苗头、化解矛盾纠纷、长期帮扶关爱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帮扶关爱工作。
二、发挥牵头作用,创新协查机制共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帮扶关爱工作
各地民政局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采取召开联席会议、联合调查、通报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联合制定帮扶关爱方案等办法,明确部门职责,按照分工负责、联合帮扶的原则,对分类梳理出的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一人一策、一种问题一个部门、一个乡镇一名领导的方式调查和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的作用,及时向乡镇(街道)和村委会通报情况,指导乡镇(街道)和村委会制定措施,就近开展帮扶工作。
三、明确部门职责,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救助、辍学、户籍、监护等工作
(一)全面落实留守儿童社会救助政策。各地民政部门要对统计的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严格核对,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留守儿童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进行低保救助,切实解决留守儿童家庭存在的困难。要加强与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的协调,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对于留守儿童发生的突发性困难,要按照临时救助政策在第一时间进行临时救助。要对农村留守儿童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进行日常性关爱,留守儿童因病住院和人身安全发生问题时,协调相关医疗机构首先对留守儿童进行救治,并且按有关医疗救助政策及时给予医疗救助。通过社会救助,进一步做好留守儿童的帮扶关爱工作。
(二)全面做好留守儿童劝返复学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和经常性地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农村留守儿童旷课、辍学情况,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青民发(2016)100号文件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中“中小学校要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的要求,对留守儿童旷课、辍学的原因、存在的问题和监护人意见进行调查了解,做好思想工作,动员旷课、辍学的留守儿童及时返校。各级各类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就学情况进行跟踪关爱,建立学校帮扶关爱农村留守儿童长效机制,发现留守儿童旷课、辍学现象时,第一时间向教育部门书面报告,由教育部门按有关要求做好劝返工作。对于经过劝返仍然不复学的留守儿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报告“控辍保学”领导小组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双线”工作职责,做好辍学留守儿童的劝返复学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寄宿制学校加强对寄宿留守儿童全方位管理,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三)全面做好未登记户籍留守儿童的户籍登记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和经常性地将梳理出的未登记户籍农村留守儿童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对未登记户籍农村留守儿童户籍登记情况进行详实、准确的核实,确系未登记户籍的留守儿童,当地公安机关要按照省、州、县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相关规定,尽快依法登记户籍。对于不符合户籍登记条件的留守儿童,要及时办理居住证,按照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享受相关福利保障。
(四)全面做好无人监护、父或母无监护能力的留守儿童监护照料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梳理出的无人监护和父或母无监护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通报给同级教育、公安机关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教育、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留守儿童的监护照料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要妥善安置无人监护农村留守儿童,协助民政、教育、公安部门做好救助、教育、户籍登记等工作。村委会要对家庭困难、辍学、无户籍的重点留守儿童进行定期专访,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及时掌握其家庭、监护、教育、户籍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精准帮扶,并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乡镇(街道)在帮助指导村委会做好留守儿童帮扶关爱工作的同时,及时按存在困难和问题的性质向县级相关部门报告,县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全力做好帮扶关爱工作。
(五)全面建立通讯关爱留守儿童机制。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协助乡镇(街道)和村委会、学校调查登记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和监护人电话,建立留守儿童与父母和监护人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经常性联系机制,使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得到父母和监护人的关爱。
(六)全面建立对监护人和父母责训戒和责任追究机制。凡是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且父母没有确定受委托监护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对责令父母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但父母置之不理的,追究其父母相应责任。对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三种情形之外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由村委会负责,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想法设法通知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在接到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的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情况报告后,要及时受理,第一时间出警调查处置。
(七)全面加强民政福利机构帮扶关爱留守儿童工作。民政部门开办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无人监护和无法联系父母或遭受侵害的留守儿童,做好临时监护照料。各地民政局和民政福利机构要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建立农村无人监护和无法联系父母或遭受侵害留守儿童的帮扶救助工作机制,接收的无人监护和无法联系父母或遭受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要按福利机构的吃、住、行标准进行照料,对于接收的学龄留守儿童要及时联系教育部门就学。民政社会福利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对于接收的留守儿童要全方位进行监护,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四、加强工作衔接,进一步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帮扶关爱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首先解决已调查统计的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据今年上半年调查统计,我州农村留守儿童存在如下问题:格尔木市父或母无监护能力的5人;德令哈市父或母无监护能力的2人,幼儿未入园4人;乌兰县父或母无监护能力的8人,幼儿未入园28人、辍学1人、不在学3人;天峻县无人监护的1人,父或母无监护能力的42人,幼儿未入园26人,不在学1人;都兰县无人监护的3人,父或母无监护能力的12人,幼儿未入园9人,不在学1人。对于这些在调查统计中发现问题的留守儿童,各地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首先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他们接受教育和享受相关福利待遇。
(二)准确统计、掌握和帮扶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今年上半年我州已完成农村留守儿童调查统计工作,但农村留守儿童情况是不断变化的,各地民政局要联合教育、公安部门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再调查、再统计,要重点加强农村无人监护和无法联系父母的留守儿童和辍学、无户籍留守儿童的调查统计,按照发现一名帮扶一名的原则,加强动态管理帮扶,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做好残疾、患病留守儿童的救助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梳理出的残疾和患病农村留守儿童及时通报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重点核查、定期随访等方式随时掌握情况,及时给予帮扶。民政部门要重点做好留守儿童因残疾、患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调查,按照低保应保尽保、救助应救尽救的原则,保障贫困留守儿童家庭的基本生活和社会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