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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会工作职责

2008-10-15

1、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创始基金、专项基金以及各类慈善基金;接收州内外个人、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2、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本市弱势群体,包括助孤、助老、助残、助困、助医、助学等。

3、紧急救助。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国(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4、社会福利。组织和支持热心社会慈善事业的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上的弱者、病者提供扶助和服务;承办政府委托的社会福利事业。

5、合作与交流。加强同省内外及国际、港澳台地区慈善机构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州兴办慈善事业的各种机构和有关人士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省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6、协调和指导镇(区)慈善工作,指导团体会员开展慈善活动;加强与州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协作,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7、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传播国内外慈善事业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8、承办政府委托的慈善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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